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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超龄员工的权益保护

时间:2025-09-05 11: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1883

超龄员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拱墅区人民调解调解员

  当前,我国劳动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超龄老人回归职场再就业屡见不鲜。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甚至死亡,如何获得救济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华某某系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2025年8月某一天的早晨,华某某在工作时间晕倒在务工小区的绿化带旁边,一直到下午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华某某家属和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石桥司法所联合石桥派出所一起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和社区民警首先了解了整件事的经过,并耐心地听取了双方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华某某家属和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孙某某单独沟通,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华某某家属认为公司方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华某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其次从华某某晕倒到被送进医院,有足足大半天的时间,在这期间都没有物业保安来巡逻,华某某家属认为这是公司方的失职行为。但公司方无法答应华某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数目,双方也争执不休。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员指出华某某已经超过70岁,和用人单位应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时间受伤或死亡,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未提供救助义务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在调解员和社区民警的协调下,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孙某某同意对华某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并向华某某的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

调解员寄语

  超龄员工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虽然雇佣超龄员工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但合法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建议相关公司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劳务或者聘用合同,对劳务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劳务报酬、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及处置措施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等义务,让超龄员工安心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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